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INTERIOR DECORATIO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IDTA”。

  第二条: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要求组建,为本市室内装饰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从本会负责人中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协会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积极落实上海市文化创意发展“十四五”规划宏伟目标,组织实施每年一届的“上海国际室内设计节”,建立国际化的室内设计交流平台,形成室内设计流行趋势发布机制和室内设计国际合作交流机制,集中体现中外室内设计师的人才集聚效应和设计引领产业发展的示范效应。

(二)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出发,推介室内装饰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服务标准、质量规范、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

(四)从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要求,组织开展对相关室内装饰企业施工能力评价和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的标准制定、评定、考核、评审,并建立相关的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及接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委托,开展相关资质评定活动。

(五)组织开展室内装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活动。

(六)开展有关室内装饰行业的各类技能技术培训。

(七)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及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八)接受政府委托和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技能资格考核和评定、行业统计、行业调查、相关证明、价格协调、发布行业信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资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主动、有效地做好政府资助项目。

(九)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政府部门和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关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听证。

(十)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 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违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除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警告、通报、开除会员会籍等处理),建议并协助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资质评定、行业调研、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行业评比、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协会举办经营的实体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为前提;

(四)本协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纳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副会长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退会的自由;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本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十七条: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的利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会长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协会的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

举。如因特殊情况须换届延期的,应经本届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秘书长、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副会长;

(七)选举或罢免秘书长;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任期4年,不得连任。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会长会议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协会承担。专业委员会须依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及协会授权开展活动。

本协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由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报协会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是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执行机构。重大活动及事项应由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本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变更,需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协会专业委员会接受的捐赠、服务收入归协会所有。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计划向协会报销。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內,不变相分配本协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协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由于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协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