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一)丨装修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应重新协定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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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耿某诉称, 2024年5月29日,耿某与童某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童某为耿某装修系争房屋,合同价款为8万元(总价包干,临时增项不再增加费用),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2.4万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2.4万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2.4万元,项目通过验收当天支付剩余0.8万元。合同签订后,耿某如约支付工程款4.8万元,但童某于2024年7月无故停工,并要求耿某预付1万元工程款,耿某为不影响工期无奈支付童某1万元。后童某又在未至时间节点时擅自停工,要求耿某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其多次停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耿某与童某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于2024年9月2日解除;二、童某退还耿某工程款12,073.30元;三、童某支付耿某违约金6,400元。

     被告童某辩称,不同意耿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已经完工的工程量(含增项),童某无需返还耿某工程款,相反,耿某欠童某工程款18,860元。童某未耽误工期,工期延误是耿某的原因导致,比如瓷砖进场延误。根据合同约定,耿某应当支付童某第三期工程款,耿某不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解除,责任在于耿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9日,耿某为发包人(甲方)、童某为承包人(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系争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7月31日;总价款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0%工程款,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30%工程款,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30%工程款,竣工验收通过当天支付10%工程款;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支付0元;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200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赔偿给乙方200元;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20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200元,工期顺延;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临时增项,不增加费用。

     合同签订后,耿某丈夫分别于2024年5月29日、6月9日、7月28日、7月30日通过微信支付童某24,000元、24,000元、5,000元、5,000元。

     2024年9月2日,童某在微信聊天中说:“你把我们干活的工具锁在里面,我们无法干活,一天3,000块,到时有一天,算一天,我不相信你跑的掉”,耿某丈夫回复:“周末几天不来拿东西,晚上7点半左右,我会过去一下,你自己过来拿东西哦,其他的都交给法院判吧”,童某说:“我已经通知你了,你停工也通知我了,你擅自锁门,是违法的,我们五个工人,六百一天,现在无法施工,你把工具锁在你家里,到时候有一天算一天,我不相信你跑得掉”,耿某丈夫说:“是你停工,从上周三开始就没有工人继续施工”“是你擅自停工”,童某说:“为什么停工?不清楚吗?三期款你都不付,造成空地瘫痪,无法施工,再说,你自己让我们停工的,上面都有你的记录”,耿某丈夫说:“1、三期进度款尚未到支付的节点,2、合同上的没做的你都不认;3、工期已拖了1个多万”“晚上7点半左右,可以来拿你在这的工具哦”“今天已正式通知你撤场,晚上7点半可以来拿你留在现在的工具,超支的钱我现在还要找你讨要的”,童某说:“好的,收到”。

    耿某陈述,瓷砖系其自行购买,提交《瓷砖出库单》,显示日期为2024年6月29日;燃气管道应由童某负责铺设,因童某未铺设,耿某安排燃气公司上门铺设,提交《集中换表确认单》、《华润燃气(上海)有限公司燃气不锈钢波纹软管安装清单》,显示日期为2024年8月11日。另,耿某提交的照片显示燃气管道有部分埋于墙内。

     耿某向本院提交其自行制作的《9-101装修费用测算表》,载明“自行购买项目”为“瓷砖-地”“瓷砖-墙”;“尚未做项目”为“淋浴房”“坐便器”“台盆”“冷热水三件套”“卫生间门、主次卧门3个”“踢脚线”“石膏线”“大衣柜门2个”“厨房台面、门板及百叶门”“吊顶”“纱窗”“天井白水泥刷墙”“主次卧窗台板”“墙、顶油漆”“开关、插座及安装、灯具安装”;“取消部分”为“厨房门”“煤气管”“餐厅过道窗台板”“厨房吊柜”“进门门套”“墙砖辅材”;“天井出户门更换方向”300元,备注为“被告责任装错方向,已由原告代付”。童某对《9-101装修费用测算表》中的“天井出户门更换方向”有异议,认为是耿某在天井进户门安装完成后要求改成靠墙开门,产生相关费用700元,其中耿某支付300元,童某支付400元。童某认可《9-101装修费用测算表》中的“自行购买项目”系耿某自行购买,认可“尚未做项目”“取消部分”项目尚未施工。

     审理中,耿某向本院申请对系争房屋中童某施工的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之后拒绝预付鉴定费,导致鉴定未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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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沪0113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耿某与被告童某于2024年5月29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24年9月2日解除;二、驳回原告耿某要求被告童某退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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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耿某丈夫于2024年9月2日向童某提出解除合同,其让童某于当日晚上七点半至系争房屋拿回工具时,童某回复:“好的,收到”,应认定《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已于当日解除。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室内装饰工程报价单》约定的包干价是一个整体,其中部分施工项目价格可能低于市场价,部分施工项目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且双方还约定了临时增项不加价,则只有在完全按照《室内装饰工程报价单》的约定进行施工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室内装饰工程报价单》上的施工项目减少,特别是瓷砖这种金额较大的主材变更为由耿某自行购买,导致童某未能在该些施工项目上获得盈利,再要求童某按照《室内装饰工程报价单》的约定计算其他施工项目的价格且不收取增项费用,将导致童某的盈利下降甚至亏损,显属不合理,因此,在施工项目减少的情况下,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而不是简单地从《室内装饰工程报价单》的报价中减去未施工项目金额。现耿某拒绝支付鉴定费,导致工程造价鉴定未能进行,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对耿某要求童某退还工程款12,073.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涉装修工程工期确实过长,但其中有双方对合同价格产生争议的因素,且从耿某提交的《瓷砖出库单》、《集中换表确认单》、《华润燃气(上海)有限公司燃气不锈钢波纹软管安装清单》来看,耿某提供瓷砖、安排铺设燃气管也不及时。鉴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本院对耿某主张童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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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此种合同的初衷是发包人可以控制总成本,规避建设成本超支的风险,同时将施工期间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因此,在施工中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然而,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往往会基于实际需求对设计图纸或建设标准作出修改,甚至可能会使施工内容、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实质性改变。此时,承包人可能因为需完成合同约定之外的新增工程量,或者提高施工标准,产生超出原固定总价范围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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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承包方可否突破固定总价的处理曾存在明显分歧,司法实务中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严守固定总价约定,不做价格调整 。该观点认为,既然承包人在合同清单里明确表示,不会因清单误差而要求调整价格,该条款就应当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中特别约定“对于超出清单范围的工程量,不再追加费用”,并且承包人在投标时明确承诺放弃主张漏项费用,那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认定承包人已经主动放弃了相关权利。观点二:对漏项或增加工程款进行调整。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发包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错误承担相应后果。装修清单作为装修造价的重要依据,发包人有责任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一强制性义务具有法规效力,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清单漏项的后果,该条款与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按照这种观点,因清单漏项而导致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发包人应当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判例倾向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注重运用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来纠正明显不合理的风险分配。若承包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清单漏项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所导致的,更倾向于依据《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要求发包人对漏项部分的费用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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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工程中的包干价是一个整体,其中部分施工项目价格可能低于市场价,部分施工项目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在双方约定临时增项不加价的情况下,只有在完全按照工程报价单的约定进行施工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应进行调整,原合同的总定价仅适用于原设计方案,对于变更后的内容,承包人有权按实际情况结算并追加费用。

     当发生设计变更,工程报价单上的施工项目减少,特别是金额较大的主材变更,则承包人无法在该些施工项目上获得盈利,再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报价单的约定计算其他施工项目的价格且不收取增项费用,对承包人可能显失公平。因此,总价包干装修合同合同项目发生较大变更后,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而不能简单按原合同项目报价减去未施工项目金额来确定。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承包商可以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按照当地计价规则计算变更部分的造价。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已完工部分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个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的比例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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