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夏某
被告:上海C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S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S公司)
第三人:北京某D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D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M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M公司)
2020年8月17日,原告通过短信向某D门窗专卖店人员黄某某询问某D公司铝合金窄边门的价格等。2020年11月4日,原告再次向黄某某短信询问:“材料厚度多少?哪产的?”黄某某回复:“厚度1.8毫米,北京”。2020年12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黄某某询问价格等,次日,原告根据黄某某要求向其支付500元,后黄某某派人上门测量尺寸。2020年12月22日,黄某某以被告经办人名义与原告签订《上海某Y门窗有限公司某D公司门窗合同》,被告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安装窄边移门、窄边开门、门套、阻尼等产品,共计优惠价30,000元;货款结算:预收15,000元,余款15,000元在产品安装之前付清;厂方负责按设计图纸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于2020年12月22日支付3,500元,2020年12月23日支付11,000元,2021年1月18日支付15,750元。2021年1月19日,被告送货并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又支付1,000元,以上原告共计支付31,750元。
2023年2月12日,原告与自称是某D公司上海总代理的张姓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询问上海总代理是否生产过窄边门等,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两年前上海总代理不生产某D公司的窄边门。经查,该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与某S公司工商信息中的企业联系电话号码一致。
另外,2020年12月26日,某D公司出具某D公司门窗授权书,授权某S公司为某D公司系统门窗经销商,负责人为张某某,有效期为2021年1月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某S公司出具某D公司门窗授权书,授予某地址为某D公司系统门窗专卖店,负责人为黄某某,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某S公司出具某D公司门窗授权书,授予某M公司浦东航头航川路为某D公司系统门窗经销商,负责人为杨某某,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某S公司出具某D公司门窗授权书,授予某M公司为某D公司系统门窗经销商,负责人为杨某某,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第三人某M公司确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铝合金门窗是某M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无生产厂家、品牌等标识,移门外框上有“某D公司门窗”字样。
原告认为其向被告购买北京产的某D公司品牌门,但被告实际安装的门非某D公司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某Y门窗有限公司某D公司门窗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货款31,750元,赔偿购买金额总价三倍的赔偿金95,250元,共计127,000元。
被告上海C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销售的是某D公司正品,某D公司是北京的品牌,某S公司是某D公司品牌的上海总代理,也是生产商,被告销售的门窗是是某S公司生产的,型材来自广东。
第三人某M公司述称,2019年起某S公司将某D公司品牌授权给某M公司生产销售,上海有多家某D公司门窗厂,每个厂的产品不一样。2020年底某店的订单,几套移门是某S公司派发给某M公司生产的,某M公司只管生产,不管安装。
第三人某S公司、某D公司均未作陈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4541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夏某与被告上海C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某Y门窗有限公司某D公司门窗合同》于2022年12月7日解除;二、原告夏某返还被告上海C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由被告上海C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的窄边移门、窄边开门、门套、阻尼等产品,由被告上海C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拆除并取回,原告夏某予以配合;三、被告上海C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某货款31,750元;四、被告上海C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95,250元。
被告上海C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沪01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作为经营者交付消费者即原告的不是某D公司的正品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夏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以及退一赔三。
首先,被告对于其提供并安装的某D公司门窗,辩称是某D公司授权的上海总代理某S公司生产的,后第三人某M公司确认其为某S公司授权的生产厂家,而某M公司也仅能提供销售授权书,却无法提供生产授权书。因此,有合理理由认为被告交付的门窗不是某D公司的正品产品,被告对于生产厂家存在欺诈。
其次,被告辩称其销售的是某D公司正品门窗,由某D公司品牌的上海总代理某S公司生产的,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某D公司上海总代理的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2日的电话录音资料,原告询问上海总代理是否生产过窄边门等,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两年前即2021年2月前上海总代理不生产某D公司的窄边门。故被告在2021年前交付给夏某的某D公司窄边门显然不是某D公司的正品产品,被告存在欺诈。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不是某D公司的正品产品,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以及退一赔三应予支持。
本案系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装修施工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形,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业主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断。本案裁判探讨了装修施工方的合同义务标准及违约责任范围,注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维护契约精神、保障交易安全、倡导诚实信用的核心价值。本案价值在于为后续解决家庭住宅装饰装修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有助于督促经营者遵守合同约定、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原告陈某某
被告上海某Y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陈某某(甲方)与上海某Y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Y公司、乙方)就案涉房屋装修事宜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合法拥有的案涉房屋装修,2023年4月5日开工,施工工期为60个工作日,工程总价款为8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双方约定工程款分阶段付款: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0%即24,000元;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35%即28,000元;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30%即24,000元;竣工验收通过当天,支付5%即4,000元;增加工程项日,签订工程项日变史单时,100%付款。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返工材料与返工人工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整改(返工)的项目不能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出施工现场,甲方自行修复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人工费与材料费和赔偿甲方的其他相关损失。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30%赔偿,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陈某某于2023年4月4日支付订金4,000元给某Y公司代理人刘某某,某Y公司当场开具收据。某Y公司于2023年4月5日进场施工,当日陈某某支付刘某某现金24,000元。
2023年4月8日,陈某某、刘某某、现场施工负责人陈某以及材料商“I”组成“北宝兴路工地群”,在微信群中沟通工程进展。2023年4月23日,陈某表示水电完工,要求付二期款。陈某某于2023年4月25日支付刘某某现金28,000元,某Y公司当天开具24,000元、28,000元两张收据。2023年4月25日,材料商“I”出示最接近效果图的墙砖、地砖,原告表示选定600*600地砖,型号为6T。
2023年5月27日,陈某某在微信群中发言:“北宝兴路工地未按装修效果图施工,房间、厅、吊顶未安装,卫生间地砖未按约定的600*600地砖应该返工。砸坏的墙砖应该修复”。刘某某在群中回复“效果图只是参考,我们做好有百分之九十的相似度,所有施工根据报价清单施工,报价清单是合同的附件,卫生间的事,本来就是300的砖,这个我不需要再解释,砸坏的砖修复,没有问题,但费用应该由你承担。是你对我说的不相信,你自己说砸了算你的”。陈某某坚持己见,刘某某又回复“确定是厨房和客厅,卫生间要做坡度都是配套地砖,……”。2023年5月31日,陈某在群里催促,“好几天怎么没有声音,抓紧时间油漆工要进场不要影响施工”。陈某某回复“先返工”。陈某表示不知如何返工,刘某某表示不知道要返工,要严格按照报价来。双方未谈拢,刘某某表示,自2023年5月31日起停工。2023年6月5日,陈某再催施工,陈某某表示过几天监理公司会来。
2023年6月,陈某某委托案外人上海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就2023年6月11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该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出具工程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卫生地漏未用合同预算品牌(潜水艇);厨房、卫生间墙砖多处空鼓;客餐厅及卧室未按合同约定铲除原有腻子层(已刷墙固);配电箱墙槽内线管未按规范分开固定;墙面违反规范开横槽;强弱电线盒未按规范分开;门头梁未按规范使用水泥现浇且有空洞;凤铝窗户未见标识疑似假产品;未按约定使用卫生间地砖。
2023年7月11日,陈某某将上述工程验收报告贴全微信群中并指出卫生地漏未用约定品牌,卫生间地砖要重做等。2023年7月19日,刘某某在微信群中表示,已整改完毕,该改的都改了,面对面说好,好安排工人好好干。
2023年8月27日,陈某某依刘某某指示将20,000元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陈某。2023年9月15日,原告在施工微信群中发言:“某Y公司,装修款已全付了,你们是不是不准备装了,给个明确的答复”。陈某回复“你地板、厨房水斗选好没有” ,陈某某表示给过了,陈某又回“价格不对”、“开关、扦插”。陈某某表示“先把1,480的进户门装了”,并表示要追究违约责任。2023年10月13日,刘某某在群中发言“把前面4,000元,付了”,陈某某表示这是“敲诈勒索”,刘某某否认,并表示“你什么材料也不选,我拿什么安装”,要求陈某某找时间来公司面谈。陈某某表示要找律师。之后,某Y公司未继续施工,陈某某于2024年1月3日提起诉请。案涉房屋装修工程至今未竣工。
原告陈某某诉称,其多次联系被告负责人,令其按照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施工,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的60个工作日完成装修工程,至今仍未竣工。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24年1月3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44,454.48元;3、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4,000元;4、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某Y公司未到庭答辩。
审理中,经陈某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装修工程已经施工的工程量造价进行审价,鉴定机构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沪大华[2024]造鉴字第24178SF055号鉴定意见书。根据2024年8月31日现场踏勘工程已完成的实际情况、测量记录的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如下:本案案涉房屋被告已经施工的工程量的鉴定造价为31,545.52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28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原告陈某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如合同解除,被告某Y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某Y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起停工,后在陈某某工程款支付已达95%的情况下,拖延推诿,拒不复工,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陈某某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日应为公告送达诉状之日,即2024年12月5日。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陈某某主张退还剩余工程款,根据鉴定结论,予以支持。某Y公司拒不复工,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完工,应当承担合同终止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要求某Y公司支付违约金24,000元,于法无悖,予以支持。
某Y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某Y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24年12月5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某Y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某装修款44,454.48元;三、被告上海某Y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违约金24,000元;四、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不断发展壮大。然而,由于装饰装修过程涉及诸多方面,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部分装修施工方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工期拖延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此引发诸多纠纷。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把握装修施工方的合同义务标准及违约责任范围,是本案中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装修施工方的合同义务标准
装饰装修合同的核心履行内容是工程质量与工期,即装修施工方应当在约定的工期内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装修成果,两者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一)工程质量的判断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标准首先应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装饰装修合同所附的报价清单通常会载明约定的材料型号、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核心内容。若合同对于质量标准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即使双方约定不明,施工方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本案中,陈某某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显示,某Y公司不仅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地漏、地砖、铲除腻子层,而且存在墙砖空鼓、管线未按规范分开等违反国家标准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不达标。
(二)工期延误的认定因素
装饰装修合同对于开工日期和施工工期通常有明确约定,如果实际完工日期晚于约定工期,则构成工期延误,此时应审查工期延误的原因。若施工方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顺延事由,则不构成违约。法定事由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如地震、疫情等;(2)业主原因,如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确认设计方案、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约定事由则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施工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则构成违约。本案中,装饰装修合同明确约定2023年4月5日开工,施工工期为60个工作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某Y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起停工,至法院审理时仍未竣工,其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构成违约。
二、装修施工方的违约责任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施工方的违约情形较为轻微,如一般质量瑕疵、工期拖延时间较短,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则业主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非直接解除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若施工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某Y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起停工,后在陈某某工程款支付已达95%的情况下,拖延推诿,拒不复工,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陈某某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某Y公司应退还剩余工程款。某Y公司拒不复工,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完工,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有权要求某Y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4,000元。

近年来,部分互联网装修平台以消费者配合进行样板房宣传展示为条件,承诺将在装修完成后分期返还全部或部分装修款。但消费者在付清装修款后发现,并无样板间展示宣传活动、承诺的返现仅为平台虚拟币。此类虚拟币提现条件繁多、提现难度极大,甚至之后相应APP停止服务,不但不能提现,诉讼举证亦陷入困境。本案准确把握了装饰装修合同目的,未因返现形式的“新颖性”而影响对经营者核心义务的判断,有力地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经营者在此类促销活动中的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更对规范家装市场营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借鉴意义。
原告张某某
被告上海某L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7月,张某某与某L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张某某委托某L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工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15日,工程总价款72,000元。2017年7月31日,双方签订《“L梦工厂”APP装修款全额返现协议》,约定活动主题:“L梦工厂”APP平台需要在上海地区打造“10000家样板房活动”,装修款3年全额返现。活动目的:为了推广“L梦工厂”APP的客户使用率,激励各区域装修客户的参与热情,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L梦工厂”APP的知名度,双方达到共赢。客户返现方法:1.客户可用我方平台的合同与第三方平台进行签约,将获得返现款50%的等值积分,积分将通过每天返积分的形式进行返现,装修返现金额分3年每天返平均金额进行返现,开始返现时间以装修款交齐当天为准。2.还有返现50%将由“L梦工厂”APP平台根据客户配合度确定的返现的金额,将通过APP平台客户端后台进行每年33.3%返现,开返时间以装修款交齐当天为准。客户可根据账户的平台币进行提现(1个L币等值1元人民币)。协议另就违约处罚、额外奖励机制等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依约全额支付了装修款,某L公司起初亦按约在“L梦工厂”APP上返还币,但未开通提现功能。直至诉讼,某L公司未支付张某某任何返现款,张某某故诉至本院。
另查,1、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22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6日、2017年2017年11月22日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向某L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共计转账78,400元。庭审中,张某某自认其中72,000元为装修款,其余为设计费,某L公司按约需要返现总额为72,000元。
2、张某某称,至开庭日,其与某L公司协议约定的三年返现期已届满,某L公司本应返还金额为72,000元。但鉴于某L公司系公告送达,张某某表示本案仅需处理其起诉时诉请主张的17,527元,余款其将另行起诉。
3、2019年3月14日,张某某向某L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寄送《告知》,载明:……目前我账户上已有17,076个币,但贵司到目前为止,一直没开通这个提现功能,导致我不能按合同提取返回现金,贵公司已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故特致函提醒,请在10内开通支付返现功能,如果一直不开通提现功能,继续违约,本人保留诉讼,及起诉法院的权利。该信件于2019年3月15日被签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与某L公司间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及《“L梦工厂”APP装修款全额返现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约定某L公司为推广“L梦工厂”APP并扩大其知名度,在上海地区打造“10000家样板房活动”,装修款3年全额返现。张某某参与该活动并已按约向某L公司全额支付装修款,某L公司理应按约向张某某返还装修款。但其并未按约履行其返现义务,张某某主张某L公司返还其中部分装修款17,527元,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依法可予支持。诉讼中,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与诉讼,表明其放弃了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上海某L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装修款17,527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涉及“装修款全额返还”促销模式下,装修公司返现责任的司法认定问题。部分装修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承诺:消费者只要配合进行样板房宣传展示等,即可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全额返还装修款。面对此类“诱惑”,不少消费者心动不已,导致在未仔细询问返款细节和查看合同具体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便匆匆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全额装修款。事后才发现,装修公司承诺的全额返还装修款仅为平台的虚拟币,且提现难度大或提现条件繁多,甚至之后相应APP停止服务,连诉讼举证都陷入困境。
关于“一定期限内全额返还装修款”的承诺,在吸引消费者签约的同时,实质上潜藏着巨大的履约风险,消费者需要警惕。一方面,装修款能否真正实现返还,取决于装修公司的诚信度和实际经营情况,一旦资金链断裂或缺乏履约诚意,装修公司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兑现承诺,返还承诺将沦为一张无法承兑的“空头支票”。另一方面,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可能会以后续将全额返还装修款为由,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或拖延工期,不断打压消费者预期,导致装修合同的顺利履行受到较大的阻碍。因此,对消费者而言,面对“全额返现”、“免费装修”等诱人促销承诺,需保持理性。首先,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返现的条件、周期、形式和提现方式;其次,要将商家的所有承诺落实到书面合同中;最后,消费者要注意保留付款凭证、合同文本及沟通记录,避免遭遇举证难的困境。对经营者而言,营销活动可以创新,但承诺必须兑现。企业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为吸引短期客流而作出无法实现的承诺,导致违约,不仅面临败诉赔偿的法律风险,更会严重损害商誉,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对司法审判而言,本案体现了司法对于装修领域不断涌现的新型促销模式引发纠纷的回应能力,准确把握了装饰装修合同目的,未因返现形式的“新颖性”而影响对经营者核心义务的判断,有力地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经营者在此类促销活动中的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更对规范家装市场营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借鉴意义。